利来w66最给利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食品药品 > 市场监管执法

长天市监处罚〔2024〕151 号

发布时间 : 2024-05-06 来源: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51 号


当事人:长沙顺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94725344D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钢材大市场1-13#1-13栋111房

法定代表人:卿彭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03X

住址:长沙市开福区************房


2023年9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张何为、张谷林对当事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黑石铺街道钢材大市场藕塘片区的仓库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厂房内有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其中厂房门口一侧的起重机上有16T标识,另2台上有10T标识。2台10T起重机正在吊运货物,16T起重机未见使用且吊钩上有大量灰尘。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现场检查情况显示,当事人涉嫌使用2台未经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我局当天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长天市监特令[2023]第特18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案涉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机。2023年9月28日,本局予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案涉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其中产品编号08050029的起重机,即检查现场16吨的起重机,当事人一直未使用。产品编号2103107045和2103107046的起重机,即检查现场2台10吨的起重机在2021年6月首次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时间为2023年6月。

2023年5月,当事人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了这3台起重机的定期检验。9月14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现场检验,发现起重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但当事人并未完成整改,且一直使用2台10吨的起重机,直至9月18日。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2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2103107045和2103107046)。

本局介入调查后,当事人在2023年9月28日取得2台10吨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案件来源和现场检查情况;

2.编号QS-A202100430和编号QS-A202100431的《电动单梁起重机首次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产品编号2103107045和2103107046的2台起重机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

3.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意见通知书一份,证明产品编号2103107045和2103107046的2台起重机在2023年9月14日初步检验意见为不合格。

4.编号起17湘A200134(21)、起17湘A200135(21)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各一份,证明案涉2台起重机使用单位均为当事人。

5.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18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产品编号2103107045和2103107046)。

6.编号为QD-A202302779、QD-A202302780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产品编号2103107045和2103107046的起重机在2023年9月28日定期检验合格。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及接受调查询问人员身份;

2024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439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汇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湘府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额度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利来w66最给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利来w66最给利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执法机构保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